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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勞基法修法將補休制度入法了,但也為人資朋友們帶來一些麻煩,如北市勞動局該函文所述的三個重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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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勞基法修法將補休制度入法了,但也為人資朋友們帶來一些麻煩,如北市勞動局該函文所述的三個重點:

「一、加班補休的期限,可以雙方自行約定,但是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特休期限。
二、加班補休期限不得與特休期限脫鉤。
三、加班補休的期限不能遞延。」

也就是說,在現行法令下造成特休制度與補休制度一定得同步,如果員工年度終結或離職時,除了要結算特休未休工資外,未休畢的加班費也要一併結算,但這點倒是與修法前沒有太大的異處。

重點在於,假設約定補休期限為三個月內休畢,雖然該約定是優於法令(因為比法令訂的期限來得快結算),但如果該員工剛好是在年度終結以前加班,那麼該補休就變成一定要在年度終結時折算,而非三個月的期限到了才折算了,要因應這個問題,各事業單位在針對修法而調整制度時便要再多加留意了。

#Workforce #勞動力量 #勞基法 #補休 #特休 #一例一休專區 #曹新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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